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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仑环罚[2021]第20000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仑环罚字〔2021〕58号宁波新华昌运输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69908285法定代表人:潘华萍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雷古山路101号1幢1号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5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运行的五台叉车、五台牵引车委托检测,其中环保登记号为3-BB001254、3-BB001412、3-BB001411三台叉车和环保登记号为3-BB001407、3-BB001410两台牵引车的排放尾气烟度不合格。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7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环仑告字〔2021〕11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所述“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已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7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6
    决定机关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