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环罚字[2018]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新华昌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未落实三同时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18年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上述建设项目未落实“三同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焊接废气直排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三十五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18 |
决定机关 | 市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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