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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宾川县东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92479****402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2901民初3495号
    案号 (2021)云2901执12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宾川县东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一0队支付勘察费用404100元。 二、被告宾川县东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一0队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421元,由被告宾川县东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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