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10230****292T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281民初6975号 |
| 案号 | (2020)鲁0281执148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善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芳借款480万元及以4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刘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刘亚承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善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郭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善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刘亚负担32404元,由原告郭芳负担12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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