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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经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2月28日,当日当事人所在的临平区东湖街道长宁路余政储出【2020】LP2509-02、04地块地下室内部有大量积水,当日15时40分,当事人浙江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通过抽水泵和皮管直接把地下室内污水排到工地西侧300米河道内,约(4×3)米,污染面积为12平方米。当事人在执法检查后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东湖支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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