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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综执罚决字〔2022〕第21-0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7日22时30分,我局五常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浙江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大道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厂房改造项目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混凝土浇筑作业,施工工具为:2辆混凝土运输车、1台挖机,噪声是由上述施工工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经过现场噪音测试结果为64分贝,背景噪音测试为48.7分贝,修正后噪音值为64分贝,超过国家标准9分贝。该施工工地南侧为乐天城公寓楼。2021年3月30日我局向余杭区环保局发出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余杭区余杭环境保护监察于2022年4月1日所作出“该施工单位在上述时段(2022年1月17日22时00分-1月18日06时00分)未在我局办理夜间施工审批许可。”的意见。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第三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按2倍系数从重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