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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普惠路28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8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赣0732民初3325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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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18-03-14
    2 (2017)赣0732民初3005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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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18-03-08
    3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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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18-03-06
    4 (2017)赣0732民初3005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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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17-12-13
    5 (2017)赣0732民初3366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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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17-12-08
    6 (2017)赣0732民初3325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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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17-12-06
    7 (2017)赣0732民初48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 被告- 胡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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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G93 2017-08-13
    8 (2017)赣0732民初48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 被告- 胡和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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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G57 2017-04-2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谢长辉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谢小珍、罗桂全、罗桂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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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民终60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谢长辉 被上诉人- 罗桂全 谢小珍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 罗桂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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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桂全: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谢长辉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谢小珍、罗桂全、罗桂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民终60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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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8
    2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诉曹建英和被告黄才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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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32民初40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 被告- 黄才县 曹建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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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兴国县潋江镇凤凰大道99号曹建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诉你和被告黄才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32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是:“一、由被告曹建英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2021年9月20日以前尚欠借款本金94370.67元及利息1387.31元,合计95757.98元。二、由被告曹建英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借款本金94370.67元2021年9月21日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编号36020120180167298)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三、被告黄才县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保证余额135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完毕。本案诉讼费2194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曹建英、黄才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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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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