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青北市监广处字[2017]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QD00GS-CF-0103】广告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自2016年12月初至2017年1月25日在自营网站的“案例推荐”中利用患者手术前与手术后的对比照片;在“真实案例”中利用五位患者的形象和术前照对比。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12 |
决定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剑如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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