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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公(次)行罚决字[2019]544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和源城市轨道工程构件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7月17日9时30分许,次坞派出所民警在诸暨市次坞镇工业园区浙江和源城市轨道工程构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厂员工吴某等五人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经核实,吴某等人从2019年5月中旬开始在该厂上班,至今没有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浙江和源城市轨道工程构件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也没有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给予浙江和源城市轨道工程构件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7
    决定机关 诸暨市公安局次坞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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