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衢地税稽罚[2017]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龙游县华水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你公司2015年9月开始无偿使用原龙游县自来水厂(龙游城北姜家村)内综合楼(建筑面积442.42平方米,房产原值75185.83元)和值班室(建筑面积29.77平方米,房产原值4639.00元)。该宗地土地总面积为11432.89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769.75平方米,相应容积率为0.07,土地总价值为1391690.41元,应计入房产的土地价值为114956.46元。少申报缴纳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房产税409.04元和1636.16元,合计2045.20元。(二)你公司2015年9月开始无偿使用原龙游县自来水厂(龙游城北姜家村)综合楼、值班室。该宗地土地总面积为11432.89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769.75平方米,你公司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为472.19平方米,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7013.31平方米,少申报缴纳2015年度和201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7533.28元和70133.10元,合计87666.38元。于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他逃避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2015年度、2016年度的房产税2045.20元和城镇土地使用税87666.38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1022.60元和43833.19元,共计44855.7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30 |
决定机关 |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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