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易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2MA****7X8D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616号 |
| 案号 | (2021)津0116执恢140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张洪生与被告天津易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二、被告天津易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洪生装修工程款37,800元及违约金187.27元(以37,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张洪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易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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