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城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52209****158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2民初183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6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城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阳城县大富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代偿借款1800万元。 二、如被告阳城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未按前款期限履行清偿义务,原告应先在被告阳城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以双方登记造册的财产为准)价值范围内实现债权。 三、被告阳城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原告阳城县大富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和被告蒲京协议以抵押的奔驰S400渝BQE383机动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蒲京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城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芦忠胜、蒲京对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芦忠胜、蒲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城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阳城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阳城县大富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六、 驳回原告阳城县大富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141490元,由被告阳城中兴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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