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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厦湖市监处〔2018〕1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65.38元2、罚款人民币285980.7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30
    决定机关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