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大国税稽罚[201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税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该公司购买的加油卡及车辆修理费用中,有用于私车的部分,抵扣了进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付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372.2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13 |
决定机关 | 大理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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