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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溧阳昌兴钢铁配套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000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584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81民初5914号
    案号 (2017)苏0481执49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5
    发布日期 2018-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溧阳昌兴钢铁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8元,减半收取23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38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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