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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安南方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00033****058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民初1424号
    案号 (2021)豫01执3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长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8896722.23元及逾期利息784327.45元(其中,15322535.6元的租金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8.123%的标准,自2020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1954189.49元的租金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7.838%的标准,自2020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7805528.83元的租金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8.265%的标准,自2020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73814468.31元的租金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0.688%的标准,自2020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万元; 三、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安南方控股有限公司、范可风、朱文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安南方控股有限公司、范可风、朱文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河南长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8-E-002-003-02-A、2018-E-002-008-A、2018-E-002-009-A、2018-E-002-023-001-P、2019-E-7-002-P、2019-E-7-003-P、2019-E-7-004-P)项下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河南长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205.00元,由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安南方控股有限公司、范可风、朱文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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