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六六新能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100MA****E56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特544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17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2019年5月16日宁夏同元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夏六六新能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宁夏青银高速公路宁东服务区宾馆租赁经营合同》于2020年11月19日解除; 二、宁夏六六新能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在宁夏同元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东服务区宾馆院内安装的充电桩及附属设施自协议达成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撤离,并移交场地; 三、宁夏六六新能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宁夏同元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电费21832.79元; 四、宁夏六六新能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30日前将租赁期间宁东宾馆院内主楼东侧损坏的场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恢复原状(混凝土硬化路面); 五、宁夏六六新能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在租赁期间对宁东宾馆院内场地、道路的硬化改造(面积合计:4292平方米)及楼内维修等(投资合计1177255.2元)无偿归宁夏同元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用于抵顶下欠宁夏同元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1月19日止的租金878904.11元及应承担的违约金298351.09元。宁夏同元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再给予宁夏六六新能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任何补偿。经当事人确认,已明确知悉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各项权利,除上述约定外,申请人宁夏同元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会再向申请人宁夏六六新能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其他费用; 六、申请人保证:1、在签署本协议时,确认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清楚明白,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2、双方就本次意外事件的所有争议问题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其他争议和问题,同时双方表示对此协议所有内容及表示均不反悔。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宁夏同元交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夏六六新能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经灵武市宁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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