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1]8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2月29日和2021年1月11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散热器及零部件的产销,未经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设有清洗等生产工序及超声波清洗机(1.5m×1.0m×0.8m)1台、清洗槽(0.5m×0.5m×0.8m)13个(其中碱性清洗槽2个、酸性清洗槽2个、清水槽9个)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壹万零叁佰伍拾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贰佰零柒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6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