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21]8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0年12月29日和2021年1月11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散热器及零部件的产销,未经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设有清洗等生产工序及超声波清洗机(1.5m×1.0m×0.8m)1台、清洗槽(0.5m×0.5m×0.8m)13个(其中碱性清洗槽2个、酸性清洗槽2个、清水槽9个)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壹万零叁佰伍拾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贰佰零柒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6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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