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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金瑞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文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077****7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103民初8060号
    案号 (2018)鲁0103执13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1
    发布日期 2018-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金瑞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建设路支行借款本金25773000元。 二、被告山东金瑞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建设路支行截止至2017年11月20日的借款利息1522469.41元(包括罚息、复利)及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三、被告山东豪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尹庆双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建设路支行对被告山东豪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鲁中大街60号3幢、5幢、6幢房产(莱房他证莱城区字第03067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280元,减半收取89140元,由被告山东金瑞泽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豪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尹庆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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