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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运政罚〔2020〕0480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21日17时30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店口镇次坞高速口对浙KH2193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永翰。2020年9月28日诸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王永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庆元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KH2193普通客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庆元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8
    决定机关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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