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运罚决字[2018]第330483511810017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12月11日16时10分许,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经固定地点监控设备(高桥杭州出口)监控设备取证,发现浙K.H1963普通客车在此停靠并卸货。经查,该车为庆元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所有,被查当时是庆元县汽车运输总公司驾驶员季**驾驶的,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的起讫地是庆元至上海,起点及站名是庆元庆元客运站,讫点及站名是上海上海汽车客运南站,浙K.H1963普通客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的停靠站点是嘉善汽车站,核定的停靠站点中没有高桥杭州出口这个停靠站点,浙K.H1963普通客车在高桥杭州出口停靠并卸货,该车驾驶员季**驾驶浙K.H1963普通客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驾驶证复印件1份,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行驶证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线路牌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非现场笔录1份,录像1份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了《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相对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立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之规定,当前行政相对人于2018年11月19日15时30分曾被查处,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行政相对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到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指定的代理银行或缴款方式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5 |
决定机关 | 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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