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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2621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1民初1781号
    案号 (2021)川0181执27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8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四和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2019年4月3日的利息535681.25元、罚息22978.125元、复利20281.2041元;自2019年4月4日起,利息及罚息以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的标准计算至利息及罚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四川四和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与上述第一项利息、罚息、复利相加的总额不得超过以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数额;三、被告四川四和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81050元;四、被告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对判决第一、二、三项被告四川四和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保证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四和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20元,减半收取40060元,由被告四川四和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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