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226214-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1民初2206号 |
| 案号 | (2021)川0181执275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春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09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2020年4月14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42125.03元;对2020年4月15日起的罚息、复利,应当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二、被告宋春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三、被告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燕、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王甫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在保证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燕、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王甫奎承担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春鸿追偿;五、驳回原告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812元,由被告宋春鸿、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燕、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王甫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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