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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先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660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坛商初字第00670号
    案号 (2016)苏0482执28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8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市塑料厂加工价款2700405.9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3404元,由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 如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金坛市塑料厂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04元(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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