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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先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660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21号
    案号 (2015)米东执字第012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10
    发布日期 2016-06-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退还货款87875元;     二、被告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赔偿损失4470.37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合计92345.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219162.19元,核定给付金额92345.37元,占争议标的的42.14%,案件受理费4587.43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93.72元,由原告负担57.86%,即1327.15元,被告负担42.14%,即966.57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被告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293.71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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