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程荣鑫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000397-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1民初6380号 |
| 案号 | (2017)粤1971执696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4-21 |
| 发布日期 | 2017-12-0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6)粤1971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广东民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9971560.9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3月23日,利息1412642.32元、罚息681385.76元、复利126066.89元,后续罚息按照贷款年利率10%加收50%即15%对于其本金计收,复利按罚息利率对逾期利息计收,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其厂区内的71个储罐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对被告大丰伟业实业持有的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42%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世金化工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泰沙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贝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程荣鑫、程桂英、程桂芬对广东民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152758.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758.2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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