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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72****86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经开民初字第919号
    案号 (2020)辽0191执恢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邯郸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梯款2376030元;违约金(从2014年10月26日起算,之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安装费791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12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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