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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526MA****LD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1526民初908号
    案号 (2020)川1526执6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何定波与被告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的劳动 关系于2019年7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支付原告何定波经济补偿金5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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