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三辰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一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3008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18民初4883号 |
案号 | (2018)京0118执44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日期 | 2018-11-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三辰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借款本金六百万元、利息八万六千七百一十元,以及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有权对北京众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单号为20000017160500007930752的定期存款单在《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范围内按照质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北京众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北京三辰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九百九十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已预交)由北京三辰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众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 案件受理费五万四千四百零六元、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三辰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众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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