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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锡梁综执案字[2021]第21090302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21年5月5日22时19分在吴桥西路运河边环境配套改扩建工程WQX12标新建1号泵站工地使用混凝土搅拌车、泵车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连续施工并产生噪声污染,场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为58.0dB(A)。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夜间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55dB(A)”的规定,现场实际场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为58.0dB(A),噪声排放超出标准值3.0dB(A)。经查实,当事人未办理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属擅自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3、场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打印条;4、调查询问笔录。根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6
    决定机关 无锡市梁溪区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