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文罚字〔2020〕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未标注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9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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