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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黔西南州白铃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丽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2893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兴民初字第91号
    案号 (2016)黔23执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4
    发布日期 2016-03-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黔西南州白铃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凯亚林借款本金195万元级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8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从2010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1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年8月28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凯亚林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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