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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666****316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6民初107号
    案号 (2021)津0106执恢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编号为HQYC-16-394的《天津市意库创意园租赁合同》;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天津市红桥区意库创业产业园)A2号楼一层101号房屋腾空、交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不腾,可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腾房去处,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此垫付的费用由天津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81095元;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6元,反诉费52576.5元(因申请缓交而尚未交纳),共计6838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878元,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450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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