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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襄汾县运通煤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102379****387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1028民初477号
    案号 (2018)晋1028执2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9
    发布日期 2019-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襄汾县运通煤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吉县有限公司22638116.28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7年9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49元,由襄汾县运通煤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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