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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253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91民初5367号
    案号 (2018)川0191执17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2
    发布日期 2018-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上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2815126.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815126.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从2017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上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66元,由原告四川上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466元、被告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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