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崔嵬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421226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3民初4819号 |
| 案号 | (2018)皖0103执2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 发布日期 | 2018-06-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45.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3.5万元; 二、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孙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4694元,由原告孙毅负担694元,被告崔嵬、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崔嵬、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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