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德顺电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632****301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322民初5179号 |
案号 | (2021)粤1322执41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13605607】。原告与被告一共同确认被告一佛山德顺电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惠州市鑫惠丰玻璃有限公司货款本金共计2773976元,上诉款项由被告一按照如下时间支付:于2021年10月26日前支付173976元,于2021年11月26日前支付180000元,剩余2420000元分22期支付,从2021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前支付110000元直至付清之日止,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惠州市鑫惠丰玻璃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博罗石湾中路支行;帐号:44244201040003840)。若被告一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或未完成支付,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的全部过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支付违约金(以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1年8月16日起计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9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4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96元,由被告一在支付第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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