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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5048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02民初601号
    案号 (2017)皖0802执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日期 2017-02-0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德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王瑞金借款28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014年5月14日的借款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按照月利率0.4%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2014年6月4日的借款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4年7月2日止,按照月利率0.4%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7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2014年6月5日的借款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2014年7月17日的借款1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孙琴、范超超、金林、安庆市国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200万元(2014年5月14日的借款100万元及2014年6月4日的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100万元(2014年6月4日的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瑞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0元,由被告范德财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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