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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咸蛋(大连)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45MA****RT1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93民初1743号
    案号 (2019)辽0293执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9-05-18
    发布日期 2019-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东海金控科技有限公司、咸蛋(大连)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长春支付981,674.3元及违约金(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长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56元、公告费1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56元,由被告大连东海金控科技有限公司、咸蛋(大连)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大连东海金控科技有限公司、咸蛋(大连)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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