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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80005****008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802民初13号
    案号 (2020)鄂0802执12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荆门市名大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万元及利息126.87万元,并以本金8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11月16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荆门市名大建设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 三、被告荆门市月新家私广场有限公司、荆门市瑞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荆门市月新家私广场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3号的月新大酒店1楼(房产证号:荆房权东宝区字第10007798号)和4楼(房产证号:荆房权东宝区字第10007796号)的房屋为原告荆门市名大建设有限公司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四、驳回原告荆门市名大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34元,减半收取计40417元,由被告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市月新家私广场有限公司、荆门市瑞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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