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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1210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02民初526号
    案号 (2020)鄂0802执1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荆门市大元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文峰支行借款本金574万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289287.12元,以及2019年4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欠付本金574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加136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上浮50%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文峰支行对被告龚家保、鄢圣琴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荆门市易家岭创业南路50号(五三国际俱乐部)1,2幢1层101号、-1层101号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荆门市房他证屈家岭字第31038219号、土地他项权证号:荆土他项(2016)第201600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并以300万元为限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即在上述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2015年文峰(抵)字001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的债务后在3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荆门市月新家私广场有限公司、荆门市瑞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荆门市月新置业有限公司、张勇、郑金凤、张杰、张琪忠、鄢圣琴、郑亮对荆门市大元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文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57元,由十一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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