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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蓬江区金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307****52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03民初561号
    案号 (2020)粤0703执22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1600768】。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金轩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2553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65374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7日;以255374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东莞市鑫源食品有限公司;二、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金轩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差额补偿款人民币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逾期付款之日2017年10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东莞市鑫源食品有限公司;三、被告钟健新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81元,保全费2913.50元,共计11394.50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金轩食品有限公司、钟健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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