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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景市管罚处字〔2018〕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中使用“顶级”一语,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属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规范《违反广告法行为处罚裁量参考标准》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2000元。以上食品经营违法及微信公众号广告违法两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2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8
    决定机关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胡伟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