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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乔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0766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11民初8261号
    案号 (2017)皖0111执1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7
    发布日期 2017-02-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售房款800万元,支付违约金(自欠款之日到2016年11月3日)200万元,共计1000万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300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700万元; 二、如被告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偿还上述款项,被告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则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两分自2016年11月3日开始计算至款清之日); 三、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王乔、李效民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王乔、李效民未按上述期限偿还款项,原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139100元,减半收取695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4550元,由被告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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