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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乔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09****13XE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11民初6835号
    案号 (2016)皖0111执30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7
    发布日期 2017-01-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乔、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欠原告高明虎借款本金335万元、违约金36万元、律师费5万元,合计376万元。被告王乔、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前支付50万元(先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于2016年9月8日前支付166万元,余款于2016年9月30日付清; 二、若被告未按前款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第一笔50万元,则被告王乔、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高明虎借款本金335万元、律师费8万元,合计343万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约金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按第一款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了50万元,但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剩余款项,则被告王乔、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欠付原告高明虎借款本金335万元、律师费8万元,合计343万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约金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扣除原告给予被告王乔、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的优惠5万元); 四、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陈晶酉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37984元减半收取189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92元,由被告王乔、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陈晶酉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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