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乔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09****13X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11民初6835号 |
案号 | (2016)皖0111执30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7 |
发布日期 | 2017-01-1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乔、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欠原告高明虎借款本金335万元、违约金36万元、律师费5万元,合计376万元。被告王乔、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前支付50万元(先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于2016年9月8日前支付166万元,余款于2016年9月30日付清; 二、若被告未按前款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第一笔50万元,则被告王乔、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高明虎借款本金335万元、律师费8万元,合计343万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约金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按第一款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了50万元,但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剩余款项,则被告王乔、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欠付原告高明虎借款本金335万元、律师费8万元,合计343万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约金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扣除原告给予被告王乔、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的优惠5万元); 四、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陈晶酉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37984元减半收取189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92元,由被告王乔、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陈晶酉共同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