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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福泽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26MA****PK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02民初1935号
    案号 (2020)冀0502执恢2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福泽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志华借款本息29361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2520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89 元,减半收取计15144.5元,由被告河北福泽供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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