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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油税太 税简罚 〔2020〕 5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决定罚款2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江油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9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油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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