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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容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7MA****E23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民终7871号
    案号 (2021)苏0115执68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8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16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16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京容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鹏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3日工资48175.4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4026.75元,合计82202.21元;三、驳回彭鹏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为10元,由南京容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免于收取。财产保全费1424元,由彭鹏负担463元,由南京容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6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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