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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金浦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金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30361****837W
    执行依据文号 厦仲调字20180244号仲裁调解书、(2019)闽03执382号
    案号 (2020)闽0303执10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金浦公司应于2019年4月2日前向申请人偿还本案2017年(涵江)字00074号《小企业借款合同》中2017年(借)字00087号借据项下借款本金632万元及自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日止的利息11913.20元,自2018年4月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按照2017年(涵江)字00074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按照6.175%【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含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逾期加收30%罚息,按月结息,按月计付复利。若被申请人福建省金浦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出现编号为2017年(涵江)字00074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情形,违约之日即视为借款履行期限到期之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有权就上述全部未归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金浦公司应于2019年6月2日前向申请人偿还本案2017年(涵江)字00074号《小企业借款合同》中2017年(借)字000888号借据项下借款本金900万元及自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日止的利息16965元,自2018年4月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按照2017年(涵江)字00074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按照6.175%【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含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逾期加收30%罚息,按月结息,按月计付复利。若被申请人福建省金浦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出现编号为2017年(涵江)字00074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情形,违约之日即视为借款履行期限到期之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有权就上述全部未归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金浦公司应于2019年8月2日前向申请人偿还本案2017年(涵江)字00134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8万元,及自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1日止的利息2412.80元,自2018年4月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按照2017年(涵江)字00134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按照6.175%【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含三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逾期加收30%罚息,按月结息,按月计付复利。若被申请人福建省金浦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出现编号为2017年(涵江)字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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