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366973-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3民初8417号 |
| 案号 | (2019)黑0103执141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2-22 |
| 发布日期 | 2019-08-0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财源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省财源帝商贸有限公司欠款521.6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财源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财源帝商贸有限公司上述欠款521.6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年息24%计算; 三、被告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黑龙江省财源帝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10元、公告费260元,被告哈尔滨财源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哈尔滨市财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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